一般銷售條款 - GOLDMARKET.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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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一般銷售條款(維護中)
前言
這些一般銷售條件適用於在 GOLDMARKET 網站上完成的所有銷售。
網站 https://www.goldmarket.fr 提供以下服務:
- GOLDMARKET 公司
- 位於 102 Av des Champs-Elysées 75008 Paris, 法國
- 網址:https://www.goldmarket.fr
-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 電話號碼:0182836263
- 西雷特: 820 947 240 00033 – RCS 巴黎
- 網站主機:Hostinger.fr
GOLDMARKET 網站銷售以下產品:《一般稅法》第 298 條第 XNUMX 款 A 項所定義的金錠和硬幣形式的投資產品,
客戶聲明在下訂單之前已閱讀並接受一般銷售條款。因此,訂單驗證即表示接受一般銷售條款。
第 1 條 – 原則
這些一般條件表達了雙方的全部義務。從此意義上講,買方被視為無保留地接受它們。
這些一般銷售條件適用於排除所有其他條件,特別是適用於商店或透過其他分銷和行銷管道銷售的條件。
它們可在 GOLDMARKET 網站上查閱,並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優先於任何其他版本或任何其他矛盾文件。
賣方和買方同意這些一般條件專門管轄他們的關係。賣方保留隨時修改其一般條款的權利。一旦發佈在網上即可適用。
如果缺乏銷售條件,則將被視為受總部位於法國的遠距銷售領域現行慣例的管轄。
這些一般銷售條件有效期至 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
第 2 條 – 內容
這些一般條件的目的是定義賣方在 GOLDMARKET 網站上向買方提供商品的線上銷售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些條件僅涉及在 GOLDMARKET 網站上進行的購買,並且僅在法國大陸或科西嘉島交付。對於任何運送到法國海外省和領地或國外的事宜,請發送訊息至以下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這些採購涉及以下產品:金、銀、鉑或鈀錠和硬幣形式的投資產品。
第 3 條 – 合約前訊息
買方承認,在下訂單和簽訂合約之前,已經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收到了這些一般銷售條款和條件以及消費者法第 L.221-5 條列出的所有資訊。
以下資訊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傳達給買方:
– 財產的基本特徵;
– 貨物的價格和/或價格計算方法;
– 如適用,所有額外的運輸、遞送或郵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可能的費用應付;
– 如未立即履行合同,則賣方承諾交付貨物的日期或期限,無論貨物價格如何;
- 與賣方身分、郵政、電話和電子聯絡方式及其活動有關的資訊、與法律擔保、數位內容的功能以及(如適用)其互通性、擔保的存在和實施方法以及其他合約條件有關的資訊。
第 4 條 — 命令
買方可以透過線上目錄並使用其中提供的表格在線下訂單,購買任何產品,但須在有庫存的範圍內。
如果所訂購的產品或貨物不可用,我們將通知買方。
為了使訂單得到驗證,買方必須透過點擊指定位置來接受這些一般條件。他還必須選擇地址和送貨方式,最後驗證付款方式。
以下情況將視為最終銷售:
– 賣方透過電子郵件向買方發送接受訂單的確認後;
– 且賣方收到全額後。
任何訂單均表示接受可供出售產品的價格和描述。有關這一點的任何爭議將在可能的交換和下述保證的框架內發生。
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未付款、地址錯誤或買家帳戶的其他問題,賣家保留阻止買家訂單的權利,直到問題解決為止。
如對訂單追蹤有任何疑問,買家可撥打以下電話號碼:0182836263(本地通話費用),日期和時間如下:週一至週六上午 10 點至下午 19 點,或向賣家發送電子郵件至以下電子郵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第 5 條 – 電子簽名
買方在線提供銀行卡號以及最終確認訂單將構成買方同意的證明:
– 採購訂單項下到期金額的到期日;
– 簽署並明確接受所有已進行的操作。
若銀行卡被盜用,買方應在發現後立即撥打以下電話號碼聯絡賣方:0182836263。
第 6 條 – 訂單確認
賣家透過電子郵件向買家提供訂單確認。
第 7 條 – 交易證明
在合理的安全條件下儲存在賣方電腦系統中的電腦記錄將被視為雙方之間通信、訂單和付款的證明。採購訂單和發票的歸檔是在可靠且耐用的介質上進行的,可以作為證明。
第 8 條 – 產品訊息
受這些一般條件管轄的產品是出現在賣方網站上並標明由賣方銷售和運送的產品。數量有限,售完為止。
產品的描述和呈現盡可能準確。然而,如果本陳述中出現錯誤或遺漏,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產品照片不具合約約束力。
第 9 條 – 價格
賣方保留隨時修改價格的權利,但承諾採用訂單時所示的有效價格,並以當日的供貨情況為準。
價格以歐元顯示。它們不考慮在訂單確認前額外收取的運費。價格考慮了訂單當天適用的增值稅,適用增值稅率的任何變化都將自動反映在網上商店的產品價格中。
如果要增設或修改一項或多項稅收或捐助,特別是環境稅收或捐助,無論是上調還是下調,這項變更都會反映在產品的銷售價格上。
第 10 條 – 付款方式
這是一個有付款義務的訂單,也就是說下訂單意味著買方必須付款。
為了支付訂單,買方可以選擇賣方在其網站上提供的所有付款方式。買方向賣方保證,在驗證訂單時,他擁有使用他選擇的付款方式所需的所有授權。如果官方認可機構拒絕授權銀行卡付款或不付款,賣方保留暫停任何訂單管理和任何交付的權利。如果買方尚未完全或部分支付先前的訂單,或目前正在處理付款糾紛,賣方保留拒絕交貨或履行訂單的權利。
價格支付應於訂單當天全額支付,並遵循以下條款:
- 信用卡
- 轉讓
第 11 條 – 產品可用性 – 退款 – 解決方案
除不可抗力的情況或線上商店關閉期間(將在網站主頁上明確公佈)外,運輸時間將在可用庫存範圍內按照以下所示時間進行。運送時間從訂單登記之日起開始,如訂單確認電子郵件所示。
對於法國本土和科西嘉島的交貨,交貨時間為買家下訂單後的 7 到 10 天(指示性交貨時間),請按照以下條款:安全申報價值 - UPS - Colissimo。最遲期限為合約簽訂後30個工作天。
對於運送至法國海外省和領地或其他國家的貨物,運送條款將根據具體情況向買方說明。
如果不遵守約定的交貨日期或期限,買方必須在終止合約前要求賣方在合理的額外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果在該新期限結束時仍未履行義務,則買方可以自由解除合約。
買方必須透過帶有回執的掛號信或以其他耐用介質的書面形式完成這些連續手續。
一旦賣方收到通知終止合約的信函或書面文件,合約即視為終止,除非專業人員在此期間已經履行了義務。
然而,如果上述日期或期限對買方而言構成合約的基本條件,則買方可以立即解除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當合約終止時,賣方必須在合約終止之日起最遲 14 天內向買方償還所有已支付的款項。
若訂購的產品缺貨,我們將盡快通知買家,並可選擇取消訂單。然後,買方可以選擇在付款後最遲 14 天內要求退還已支付的款項,或更換產品。
第 12 條 – 交貨條款
交付意味著將貨物的實體佔有或控制權轉移給消費者。訂購的產品將按照上述條款和時間範圍內交付。
產品將配送至買家在訂單上填寫的地址,買家必須確保其準確性。任何因收貨地址錯誤或不完整而退回給賣家的包裹都將由買家承擔重新發貨費用。買方可依照自己的要求,透過驗證訂單上為此目的提供的選項,將發票寄到帳單地址而不是送貨地址。
如果買家在送貨當天不在,送貨員將在郵箱中留下通知,以便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領取包裹。
如果在交貨時原包裝損壞、撕裂或打開,買方必須檢查物品的狀況。若包裹已損壞,買方必須拒收包裹並在交貨單上註明保留意見(包裹因已開啟或損壞而被拒收)。
買方必須在交貨單上以手寫保留意見的形式註明有關交貨的任何異常情況(損壞、交貨單上缺少產品、包裝損壞、產品破損等),並附上簽名。
一旦買方或其授權的人簽署了交貨單,即認為此項驗證已完成。
買方必須在收到貨物後的兩個工作天內透過掛號信向承運人確認這些保留,並透過傳真或普通郵件將此信的副本發送至賣方在網站法律聲明中指明的地址。
如果產品需要退回給賣家,則必須在交貨後 14 天內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此期限以外的任何索賠將不被接受。僅接受原始狀態(包裝、配件、說明書等)的產品退貨。
第 13 條 – 交付錯誤
買方必須在交貨當天或最遲在交貨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賣方,對於交貨錯誤和/或產品性質或品質與訂單上顯示的資訊不符的任何索賠。此截止日期之後提出的任何索賠將被拒絕。
買方可以選擇以以下方式提出索賠:
– 請撥打以下電話號碼:01 82 83 62 63;
– 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以下地址: [email protected].
任何未依照上述規則和規定時限提出的索賠將不予受理,賣方將免除對買方的任何責任。
收到投訴後,賣方將為相關產品分配一個換貨號碼,並透過電子郵件告知買方。僅當分配了交換編號後,才可進行產品的交換。
如果發生交貨或換貨錯誤,任何需要換貨或退款的產品必須由 Colissimo Recommandé 完整地連同原包裝一起退還給賣家,地址如下:102 Av des Champs-Elysees, 75008 Paris。
退貨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 14 條 – 產品保修
14-1 合規性的法律保障
賣方保證所售貨物符合合約規定,允許買方根據《消費者法》第 L.217-3 條及以下條款規定的合法合規保證提出請求。
在實施合法合規保證的情況下,需要注意的是:
– 買方自交付貨物之日起有 2 年的時間採取行動;
– 買方可以選擇修理或更換貨物,但須遵守《消費者法》第 L.217-17 條規定的費用條件;
– 買方無需在交付貨物後的 24 個月內(對於新貨物,為 12 個月)提供貨物不符合規定的證明。
14-2 隱蔽缺陷的法律保障
根據民法典第 1641 條及以下條款,賣方對可能影響所售貨物的任何隱藏缺陷負責。買方必須證明缺陷在貨物銷售時就已存在,並且屬於 導致該財產不再適合其預定的用途。此保證必須在發現缺陷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買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644條的規定選擇解除銷售或降低價格。
第 15 條 – 撤銷權
撤回權的適用
根據《消費者法》的規定,買方自訂單交付之日起 14 天內有權退回任何不適合自己的商品,並要求換貨或退款,無需支付罰金,但退貨費用由買方承擔。
退貨必須保持其原始狀態並完整(包裝、配件、說明書等),以便將其作為新品轉售,並附上購買發票。
損壞、弄髒或不完整的產品將不被接受。
您可以使用本網站提供的退出表格在線上行使退出權。在這種情況下,將立即透過耐用介質向買方傳達收貨確認書。任何其他退出聲明方式均可接受。它必須明確無誤並表達撤回的願望。
若在上述期限內行使退貨權,則購買的產品的價格和運費將予以退還。
退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投資產品無法進行交換,最遲可在賣方收到買方依照上述條件退回的產品後 14 天內進行交換(視供應情況而定)或退款。
例外
根據《消費者法》第 L221-28 條,以下合約不能行使撤回權:
– 供應的商品的價格取決於專業人士無法控制的金融市場波動,並且可能在撤離期間發生;
– 提供根據消費者規格製造的或明顯個人化的商品;
– 供應易於變質或迅速過期的商品;
– 提供的商品在交付後已被消費者拆封,且因衛生或健康保護的原因無法退回;
– 提供的貨物在交付後,其性質已與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
– 供應的酒精飲料的交付延期超過三十天,且其在合約簽訂時商定的價值取決於專業人士無法控制的市場波動;
– 消費者明確要求在消費者家中緊急進行的維護或維修工作,在備件和應對緊急情況所嚴格必要的工作範圍內;
– 提供音訊或視訊錄音或電腦軟體,但消費者在交付後已將其拆封;
– 提供報紙、期刊或雜誌,但這些出版品的訂閱合約除外;
– 提供未在實體媒體上提供的數位內容,該等提供在消費者明確事先同意並明確放棄其退貨權後開始執行。
第 16 條 – 不可抗力
任何超出雙方控制範圍、導致其義務在正常情況下履行不力的情況均視為免除雙方義務的理由,並導致義務中止。
提出上述情況的一方必須立即將其發生及其失蹤情況通知另一方。
所有不可抗拒的事實或情況,對於雙方來說是外部的,不可預見的,不可避免的,獨立於雙方意願的,並且儘管雙方盡一切合理可能的努力也無法阻止,都將被視為不可抗力。 明確地說,除了法國法院和法庭的判例通常保留的情況外,以下情況也被視為不可抗力或偶然事件:運輸或物資受阻、地震、火災、風暴、洪水、閃電、停工電信網路的問題或客戶外部電信網路特有的困難。
雙方將共同審查該事件的影響,並商定繼續執行合約的條件。 如果不可抗力持續超過三個月,這些一般條件可以由受害方終止。
第 17 條 – 智慧財產權
網站內容仍屬於賣方的財產,賣方是該內容的唯一智慧財產權持有者。
購買者同意不對該內容進行任何使用;嚴禁全部或部分複製此內容,否則可能構成侵犯版權。
第 18 條 — 資料保護與自由
買家提供的個人資料對於處理訂單和開立發票是必要的。
它們可能會傳達給負責訂單的執行、處理、管理和支付的賣方合作夥伴。
買方對於與其相關的資訊擁有永久的存取、修改、糾正和反對的權利。此權利可根據 GOLDMARKET 網站上定義的條件和方法行使。
第 19 條 – 部分不予確認
如果這些一般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適用法律、法規或主管法院的最終決定後被認定為無效或宣布無效,則其他規定將保留其全部效力及其範圍。
第 20 條 — 不放棄
一方沒有利用另一方違反本一般條件中提及的任何義務的事實,在未來不能被解釋為對該義務的放棄。
第 21 條 — 標題
如果出現在條款開頭的任何標題與任何條款之間存在解釋困難,則該標題將被宣布不存在。
第 22 條 – 合約語言
這些一般銷售條件以法文寫成。若將其翻譯成一種或多種外語,則發生爭議時,僅法語文本為準。
第 23 條 – 調解與爭議解決
如果發生爭議,買方可以採取傳統調解,特別是消費者調解委員會或現有的行業調解機構,或採取任何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法(例如調解)。調解員的姓名、聯絡方式和電子郵件地址可在我們的網站上查閱。
根據第14/524號條例第2013條,歐盟委員會設立了線上爭議解決平台,促進歐盟消費者與專業人士之間線上爭議的獨立庭外解決。該平台可透過以下連結存取: https://webgate.ec.europa.eu/odr/.
第 24 條 — 適用法律
這些一般條件受法國法律的適用。主管法院是司法法院。
實體規則如此,正式規則亦然。如果發生爭議或投訴,買方將優先聯繫賣方,以達成友好解決方案。
第 25 條 – 個人資料的保護
收集的數據
本網站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如下:
– 開立帳戶: 建立用戶帳戶時,其姓名;名 ;電子郵件;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 聯絡: 當使用者連結到網站時,網站會記錄使用者的特定姓氏、名字、連結資料、使用資料、位置資料和付款資料;
- 輪廓 : 使用網站上提供的服務可以讓您完成個人資料,其中可能包括地址和電話號碼;
- 付款 : 作為網站上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付款的一部分,它記錄與用戶銀行帳戶或信用卡相關的財務資料;
- 溝通 : 當使用該網站與其他會員進行交流時,有關用戶通訊的資料將被暫時儲存;
– 餅乾: Cookie 是網站使用的一部分。 使用者可以選擇從瀏覽器設定停用 cookie。
受聘人員的利用
收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是為了提供網站服務、改善網站服務並維護安全的環境。更具體地說,其用途如下:
– 使用者造訪和使用該網站;
– 管理網站的運作和最佳化;
– 支付服務使用條件的組織;
– 對使用者傳輸的資料進行驗證、識別和認證;
– 提供使用者與網站其他使用者溝通的可能性;
– 實施使用者支援;
– 根據使用者的瀏覽紀錄和偏好顯示廣告,實現服務個人化;
– 預防和偵測詐欺、惡意軟體以及管理安全事件;
– 管理與用戶可能出現的糾紛;
– 根據使用者的偏好發送商業和廣告訊息。
與第三方共享個人數據
在下列情況下,個人資訊可能會與第三方公司共用:
– 當使用者使用支付服務時,為了實施這些服務,網站會與與其簽訂了合約的第三方銀行和金融公司聯繫;
– 當使用者在網站的免費評論區發布可供公眾存取的資訊時;
– 當使用者授權第三方網站存取其資料時;
– 當網站使用服務提供者的服務來提供使用者支援、廣告和支付服務。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執行這些服務的框架內對使用者資料的存取受到限制,並且有合約義務按照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的規定使用這些資料;
– 如果法律要求,本網站可能會進行資料傳輸以回應針對本網站提出的索賠並遵守行政和司法程序;
– 如果網站涉及合併、收購、資產轉讓或接管程序,則可能需要轉讓或分享其全部或部分資產,包括個人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在個人資料轉移給第三方之前,用戶會得到通知。
安全和保密
該網站實施組織、技術、軟體和實體數位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免遭更改、破壞和未經授權的存取。但請注意,網路並非一個完全安全的環境,本網站無法保證資訊在網路上傳輸或儲存的安全性。
用戶權利的落實
根據適用於個人資料的規定,使用者擁有以下權利,他們可以透過向以下地址提出請求來行使這些權利: [email protected].
- 存取權:他們可以行使存取權,了解與他們有關的個人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在行使該權利之前,網站可能會要求使用者提供身分證明,以核實其準確性。
- 更正權:如果網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不準確,他們可以要求更新該資訊。
- 資料刪除權:使用者可以根據適用的資料保護法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
- 限制處理的權利:使用者可以要求網站根據 GDPR 規定的假設限制對個人資料的處理。
- 反對資料處理的權利:使用者可以反對根據 GDPR 規定的假設處理其資料。
- 可攜帶權:他們可以要求網站向他們提供所提供的個人數據,以便將其傳輸到新的網站。
本條款的演變
本網站保留隨時對與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本條款進行任何修改的權利。如果本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發生修改,該網站承諾在其網站上發布新版本。
該網站還將在生效日期前至少 15 天透過電子郵件通知用戶此變更。如果使用者不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條款的新措辭,他有權刪除自己的帳戶。
撤回權
撤回權不可行使
然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根據《消費者法》第 L.121-20-2 條的規定,對於價格基於金融市場利率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客戶不能行使退貨權。
因此,這些將不予任何退款,上述銷售和服務在銷售結束前,無論如何都會在要約描述中指定給客戶。
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
附件:
提款表格
(由消費者填寫,
並以掛號信形式寄出,並附上回執。
自服務合約簽訂日起最多14天)
|
提款表格
請關注: 黃金市場 地址:102 Av des Champs-Elysees, 75008 Paris 電話號碼:0182836263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我特此通知您我退出與…相關的合同,訂購日期為: .........
消費者的名字和姓氏: ............... .. 消費者地址: ............... ..
日期: ..................
消費者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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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消費者守則
文章L. 217-4 :「賣方交付符合合約規定的貨物,並對交付時存在的任何不符之處承擔責任。
當合約規定包裝、組裝說明或安裝屬於他的責任範圍或由他的責任執行時,他還應對因包裝、裝配說明或安裝而導致的任何不符合規定承擔責任。
文章L. 217-5 :「該物業符合合約規定:
1° 如果其適合於類似商品的通常用途,並且適用的話:
– 如果它與賣方給出的描述相符,並且具有後者以樣品或模型形式向買方呈現的品質;
- 如果產品具有購買者根據銷售者、生產者或其代表的公開聲明(特別是在廣告或標籤中)可以合理期待的品質;
2° 或如果它具有雙方共同商定的特徵或適合買方尋求的任何特殊用途,並提請賣方注意,並且後者已經接受。
文章L. 217-6 :“如果確定賣方不知道生產者或其代表的公開聲明,並且不具備合法的資格知道這些聲明,則賣方不受這些聲明的約束。”
文章L. 217-7 : “自貨物交付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出現的任何不符合情況,除非另有證據,否則應推定為交付時已存在。對於二手貨物,此期限為六個月。如果不符合情況與貨物性質或所稱的不符合情況不符,賣方可以對這一推定提出異議。”
文章L. 217-8 :「買方有權要求貨物符合合約規定。然而,他不能以簽訂合約時他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缺陷為由對一致性提出異議。如果缺陷源於他自己提供的材料,情況也是如此。
文章L. 217-9 : 「若貨物不符合規定,買方可選擇修理或更換貨物。但是,如果考慮到貨物的價值或缺陷的嚴重性,買方選擇修理或更換貨物的成本明顯高於買方選擇更換貨物的成本,賣方不得按照買方的選擇行事。然後,除非不可能,否則他必須按照買方未選擇的方法進行。
文章L. 217-10 :「如果修理或更換貨物無法進行,買方可以退貨並退還價款,或保留貨物並退還部分價款。他有相同的選擇:1° 如果根據第 L.217-9 條要求、提出或同意的解決方案無法在買方投訴後的一個月內實施; 2° 或者,如果考慮到財產的性質和他所尋求的用途,這種解決方案的實現不會給後者帶來重大不便。但如果不符合的情況很小,則不能取消銷售。
文章L. 217-11 :第 L. 217-9 和 L. 217-10 條的規定的應用對買方來說是免費的。同樣的這些規定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分配。
文章L. 217-12 :“因不符合規定而產生的訴訟時效為貨物交付後兩年。”
文章L. 217-13 :
“本節的規定並不剝奪買方根據《民法典》第1641至1649條行使隱蔽缺陷訴訟的權利,或法律承認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合同外的訴訟。”
文章L. 217-14 :「追償訴訟可以由最終賣方根據民法典的原則對連續賣方或中間人和有形動產的生產者行使。
文章L. 217-15 :
「商業擔保是指專業人士除承擔保證商品符合性的法律義務外,向消費者作出的任何合約承諾,旨在償還購買價格、更換或修理商品或提供與商品有關的任何其他服務。
商業擔保以書面合約為標的,合約副本將提供給買方。
合約規定了擔保的內容、履行條件、擔保價格、擔保期限、擔保地域範圍以及擔保人的名稱和地址。
此外,它明確而準確地指出,無論商業擔保如何,賣方仍受第 L.217-4 至 L.217-12 條中提到的合法合規性擔保以及與所售物品缺陷有關的擔保的約束,並遵守《民法典》第 1641 至 1648 條和第 2232 條規定的條件。
合約中完整引用了《民法典》第 L.217-4、L.217-5、L.217-12 和 L.217-16 條以及第 1641 條和第 1648 條第一款的規定。
如果不遵守這些規定,保固仍然有效。買方有權依賴這一點。
文章L. 217-16 :「當買方在購買或修理動產時獲得的商業擔保期間,要求賣方根據擔保要求進行修復時,任何至少七天的固定期限均應計入剩餘的擔保期限。
此期限從買方提出乾預請求或修理相關物品的規定開始計算(如果該規定是在幹預請求之後提出的)。
民法典
文章1641 「賣方對所售物品的隱藏缺陷負有擔保義務,這些缺陷導致物品不適用於預定用途,或大大降低了物品的用途,以致買方如果知道這些缺陷就不會購買該物品,或者會以更低的價格購買該物品。”
文章1648 :「因隱蔽缺陷引起的訴訟必須由購買者在發現缺陷後兩年內提起。在第 1642-1 條規定的情況下,必須在賣方因明顯缺陷或不符之處而獲得解除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受到取消抵押品贖回權的處罰。

